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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能否以编剧委托第三方参与剧本创作为由解除合同?

2023-03-08 05:41:56 来源: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原创】文/汐溟

剧本创作具有人身依赖性,编剧的创作风格及水平对剧本质量有决定影响,因此编剧应亲自创作剧本。但亲自创作与其他人同时参与创作并不冲突。若剧本创作工作量大,复杂度高,还需整理大量资料,仅凭编剧自己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创作任务,委托或邀请第三人参与创作具有必要性。但这又涉及到违约及问责问题。未经委托方同意,编剧安排第三方参与创作,委托方能否因此解除合同?

2021年4月3日,甲与著名编剧乙签署《剧本分集大纲委托创作协议书》,约定乙受甲委托对该剧的分集大纲、故事简介、人物小传进行保质保量的创作工作。剧本分集大纲终审权属于甲;剧本大纲共三十集,每集不低于2500字。乙在收到甲定金后,50天内提供三十集剧本分集大纲。甲提出修改意见后,十天内完成大纲定稿。协议签订后,2021年4月18日,乙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人物小传”。2021年5月25日,乙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全部30集分集大纲。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对于乙交付的分集大纲,甲不予认可,并于2021年10月31日向乙发函,告知乙未经甲许可擅自委托案外人丙进行创作,严重违反涉案协议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行使解除权并要求乙返还稿酬。

丙系乙学生,自认乙创作的剧本分集大纲其确有参与,但只是在涉案分集大纲创作过程中提供资料供乙参考,做的只是辅助工作,最终版分集大纲仍是乙单独完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甲能否据此解除合同?

首先,尽管合同对是否允许第三方参与分集大纲的创作并未作出直接约定,但合同约定“乙受甲委托对该剧的分集大纲、故事简介、人物小传进行保质保量的创作工作”,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应该独立完成分集大纲的创作工作。乙未经甲许可,邀请丙参与分集大纲的创作,构成违约。换个角度看,乙的主给付义务是创作分集大纲。该义务具有人身依赖性,乙邀请丙一起参与创作具有转移债务的性质,即便依据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则,即“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乙的行为也须经甲同意。概言之,乙的行为确有不当。

其次,其他人参与分集大纲的创作与成果质量不合格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即由丙参与创作无法得出分集大纲必然不合格的结论。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委托方的合同目的是获得合乎期待的委托成果,第三方参与创作过程对委托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影响,但最终的评判标准仍然是创作的委托成果是否符合委托方期待。从实际履行情况看,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分集大纲,且交付的数量也符合约定,可初步判定乙完成了合同义务,创作的分集大纲符合合同约定。因合同并未对剧本的质量以及验收标准作出约定,甲对剧本质量提出异议,基于公平的精神,甲作为优势一方,为防止其滥用验收权,此时应由甲承担举证责任,即甲需说明乙创作的分集大纲存在何种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但甲在函文中并未否定剧本质量,仅以另行委托丙参与创作为由行使解除权。说明甲虽不认可分集大纲质量,但无法说明理由,应承担不利后果,视为乙交付的工作成果合格。

再次,因丙是乙的学生,对其自认事实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丙应参与分集大纲的创作,只是无法核实其具体承担的工作量。

此时有三种可能:

第一种,如丙所称,其完成的仅是辅助工作,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该种情形下,乙并未违约。

第二种,丙承担主要工作。根据该法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该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该种情形下,甲确实可以解除合同,但应以剧本不合格为条件。若剧本合格并未损害甲权益,甲无权解除合同。

第三种,分集大纲由乙丙合作创作。乙的该种行为具有严重违约的性质,但如果创作成果合格,会弱化前述行为的违法性,也将成为一般违约行为。

总之,编剧未经委托方同意邀请第三人参与剧本创作,在剧本验收合格或推定验收合格的情形下,虽然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委托方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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