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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沟油”烤鱼 毕节一商户获刑

2023-05-10 16:39:25 来源:多彩贵州网


(资料图)

多彩贵州网(通讯员:李昊)5月10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聂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十倍赔偿金324624.00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聂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招商花园其经营的烤鱼店内,为节约经营成本,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回收后过滤炼制“老油”(地沟油),用新油混合“老油”制作烤鱼给顾客食用。2022年5月10日,被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中查获,现场检查发现其库房内进门处靠右侧有一桶量为70升的棕黑色油脂,库房最里侧发现有一个铝制桶,桶内装满有食物残渣。同时在其炒制配菜的厨房里,发现一桶未装满的棕黑色油脂。

公安机关对聂某某加工的地沟油进行提取送检,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棕黑色油脂中铅含量0.32mg/kg,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2-2017限量的3.2倍,长期食用铅超标的油脂可引起慢性中毒,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用餐厨垃圾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铅超标的炼制油,并将该炼制油用于制作烤鱼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聂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具有的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聂某某的行为危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综合上述定罪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聂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多年来,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突出隐患,由于受利益的驱使,部分商家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为降低成本,违法使用“地沟油”,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利益,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该案的审结,让被告人罪有应得,更多的是向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警示,任何触犯食品安全这条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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