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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5-31 21:56:34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3-023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 14:50 起,在深圳市光明

区美盈森大厦 B 座 18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 9:15—9:25,9:30—11:

  (二)本次会议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张珍义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1 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794,711,68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9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2,435,179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51%。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4,461,586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4,461,986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4,461,986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4,461,986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186,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70%;反对 7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9%;弃权 17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1%。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4,632,286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356,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1%;反对 7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4,009,686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 17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733,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11%;反对 5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99%;弃权 17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1%。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4,632,286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356,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1%;反对 7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4,631,886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355,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3%;反对 7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9%;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4,179,586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3,634,186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58,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974%;反对 1,07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08%;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3,779,586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503,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55%;反对 9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27%;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本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93,727,2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761%,王海鹏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93,727,2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761%,王治军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93,727,8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762%,张珍义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1,451,380 股。

  同意股份数:21,451,380 股。

  同意股份数:21,451,98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793,727,2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761%,郭万达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93,727,8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762%,刘纯斌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1,451,380 股。

 同意股份数:21,451,980 股。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93,727,2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761%,陈利科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793,727,3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761%,王艳辉

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1,451,380 股。

 同意股份数:21,451,480 股。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

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方啸中律师、黄心怡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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